燚家的牢头

【长期求转】清华大学出版社动漫教程抄袭维权案例全过程

穷困潦倒的漫画家:



本文恳请动漫爱好者、动漫作者等转发。本文到此已并非声讨,而是属于一种公开曝光,已有结论。为的是让更多人清楚地了解一次动漫出版物抄袭维权案例的全过程。本文欢迎以任何方式保持原文转载。


欢迎动漫界以及出版界作者、编辑仔细阅读!


以下,如果有引用的部分:

例如这样的内容。

是笔者的思考。


- - - - - -事件起因- - - - - - - 


笔者Oran猪在09年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《漫画分镜头表现教程》被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《漫画技法秀秀堂:漫画素描技法5:分镜头篇》抄袭,作者是CG动漫社,抄袭情节恶劣、证据确凿。

此事于2015年6月由读者向我举报,然后我发了下面这条长微博:

基本上这次抄袭是显而易见的,简单的对比就可以看出内容有的是直接COPY过去,有的还是改动了一下。


上图是当时发的微博,at了清华大学出版社。


- - - - - -出版社责编回应- - - - - - - 


在发出长微博以后,似乎当天就得到了出版方当事人的私信回应。


回应我的是陈绿春编辑。

一上来已经道歉了,态度非常诚恳。

并且等于官方承认了抄袭的行为。




然后我们开始正式谈。



到此,对方的态度是希望我提出要求,他们尽量配合。

但是,我能够提出什么要求呢?

为什么要问我有什么要求呢?难道你们都可以满足我吗?

一般抄袭,无非就是要求赔偿、书籍下架并销毁、(登报)道歉等。

陈绿春编辑问我有什么要求,难道你可以满足吗?请带着这个问题看到最后。

我的最初想法是,抄袭就抄袭了,我也不求什么金钱的赔偿。

而且陈绿春编辑态度非常诚恳,甚至我一念之差想算了。

但是如果就这样算了,又好像不行,毕竟业内太多抄袭的事都得不到妥善解决,既然我也遇到这样的事情,还是清华大学出版社,我想我应该做点什么。

然后我提出了我的要求:


我的意思是,希望清华大学出版社能够公开正面地表态。

对此,如果出版社做到了,我可以不要任何赔偿。

之前笔者的书里也说过,如果有出版社或者动漫杂志,敢于公开表态“严惩抄袭”、“抄袭者一经发现永不录用”之类的,会对整个行业都有好处。


我发了一些以前我发过的,关于人邮动漫教程抄袭的事。

里面就有一个CC动漫社,所以我提到“你们那个CG社是不是模仿人家CC社的?”


然后,我再三询问CG动漫社到底是什么人,终于得到了一个名字。


- - - - - -关于CG动漫社- - - - - - - 


这个抄袭的CG动漫社,如果上面的长微博大家有留意的话,其实里面已经有些图也是涉嫌抄袭日本的一些作品的图。详细的就先不扒了。

那么,这个CG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

CG社在抄袭的书上的自我简介,是“狂热并执着”的。



而“蜚声国际”的CC动漫社的百度百科,有着同样的一句简介。

如果CG社是CC社的马甲,那就算了没啥好扒了。

如果不是,如果CG社只是跟风,那就太不要脸了。

下面是这个CG动漫社的人员名单,印在书上的。

参加本书编写的包括:李倪、张爽、易娟、杨伟、李红、胡文涛、樊媛超、张严芳、檀辛琳、廖江衡、赵丹华、戴珍、范志芳、赵海玉、罗树梅、周梦颖、郑丽珍、陈炜、郑瑞然、刘琳琳、楚晶晶、赵静宇、惠文婧、袁劲草、费晓蓉、钟叶青、周文卿、陈诚等。……邮箱xzhd2008#sina.com……


以上名字,有哪位动漫界的朋友知道、了解的,请与我联系,私信之类的就可以了,谢谢。


 - - - - - -CG动漫社与我洽谈- - - - - - -


然后,CG社的负责人李倪找我了。


李倪与我交谈,态度也是非常诚恳,但是说话滴水不漏。


对方负责人也承认了抄袭,但是其他事情,滴水不漏。

这次抄袭——是临时工的错。



问了一下和CC动漫社的关系。

对方称没有关系,出书也只是出过这套书。


我问了一下他们写书的流程和工作室结构安排,滴水不漏。


我也问了里面有没有比较靠谱的作者。

回答一直滴水不漏——既没有出名和靠谱的作者在里面,但是又不是新人和学生,同时也不愿意透漏任何多一个名字。

那抄袭我的临时工还真是太临时了。

既然不愿意透露信息,那么就由负责人来负责好了,我的追问说实话也只是八卦,对方态度算是非常好的。


最后,得出来的回应是——


“该怎么赔偿就赔偿吧。”

也就是说,到目前为止,出版社和作者方都承认了抄袭,并态度诚恳,在处理方案上,一个说要我提出要求,一个说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吧。

其他很多被抄袭的人,或许都无法和嫌疑者聊到这份上,或者甚至会吵起来。

如果你觉得我的遭遇似乎很幸运,那就错了,我觉得我这是另一种极端,就是陷入了客套里面。我其实可能一点真相也没能知道,对方是谁我也只是知道了个名字,对方说的所有东西都没有证据,唯一能谈的只有我这边拿出来的证据。

但是这也是合理的,对方也要自我保护。我也没必要太过八卦(其实我确实有点像访问抄袭当事人的心态)。

那么,大家态度都明确了,我也应该问问被抄袭的那本书的出版社——人民邮电出版社。


- - - - - -人民邮电出版社的态度- - - - - - - 


其实说实话,我压根儿没想过要人邮参与这事,因为说句不好听的,人邮这类抄袭书更多。

我作为一个原创作者,两边都是贼,突然有种黑白通吃的感觉,我的意思是——黑白都吃……我们这些作者的血肉。

眼前的白,不是白。人民邮电出版社虽然也有教程抄袭史,但是这些与我无关,而且也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:

不能用个别作者的抄袭行为,直接抹黑到出版社身上。出版社毕竟对于动漫类作品,现阶段还是无法做到明鉴的。所以一个出版社是否应该放到抄袭的被告席上,应该看的是它在知道抄袭事实后的态度。

这是我的看法,所以其实到此时,我对清华社并没有什么不好的印象,它也是没办法,暂时觉得责任应该由李倪负责。

然后,人邮社来找我聊了,非常有趣:


上面打码的部分与本事无关的,可以放心无视。

人邮编辑的意见是,由我自己出面,他们全力协助。

全力协助……

那么……




嗯嗯……

全力配合……


全力配合的话开张证明或者声明都没有!!!!!

光说的有什么用啊!!!!!


- - - - - -正式提出要求- - - - - - - 

然后,我给清华大学出版社陈绿春编辑写了正式的邮件,里面提到我的正式要求,因为字比较多,我只留大意。

要看原邮件截图可以点这里:https://ww1.sinaimg.cn/mw690/744f775bgw1euadssxxk0j20jq1q64oc.jpg

如果图片失效请告知,随时更新。

      

大家帮我看看,这样的要求算不算仁至义尽,算不算你好我好他也好:


- - - - - - - 我发出的正式邮件大意,上面链接有原图 - - - - - - - - - 


我方提出以下三种解决方案,抄袭方可任选一条:


方案A:

1、一次性赔偿涉嫌抄袭的那本书的合同理论所得的两倍,也就是单本版税的两倍。

2、赔了上面的钱,那么你这本书我不会再过问,哪怕它会卖到再版,我也只受这一次。我也不需要它销毁、下架。

3、因为上面这钱我当是后补的“授权费”。

4、私底下你们诚恳的态度和道歉,我算是接受了。所以公开道歉也省了。

5、以后别人问我这书是不是抄袭,我会说是“已解决”、“已授权”。


是不是仁至义尽?

鉴于对方态度之诚恳,而且李倪也有想用赔偿解决的意思,所以方案A代表了我的诚恳和宽容。

只不过,版税X2这个赔偿不可议!

虽然钱不多,我也不缺这个钱,甚至我敢说对方也不缺这个钱。但是!抄袭不是有性价比的东西,不是“亏一点息事宁人”的事,一定要得到惩罚才有意义。

这个价钱的赔偿,不多,也不会少。


方案B:

 

1、赔偿金额可再议,换句话说就是你希望赔少一点。

2、那么,其他事情就不能免了——销毁、下架、登报道歉。

3、我保留把事件全过程公开给业内参考的权利。


方案C:

都不接受,就走法律流程。

但是我保留把时间全过程公开给业内参考的权利。


方案A是一道坎,如果对方过不了,我们可以判定出版社、抄袭者都没有任何诚意,性质恶劣。因为作为作者,我已经仁至义尽了。

不是说你们态度客气,事情就可以嘻嘻哈哈过去的。

更不要提你们满口客套话,满口要求你尽管提,最后这一点点正常的赔偿都给不了了。如果客气能当钱花,不如赔偿改为你当众下跪?

我是接受他们的客气的,所以,方案A不伤和气的。


- - - - - - - 对方正式回复 - - - - - - - - -


为什么这里是对方正式回复,因为我在邮件里说好了,2015年7月22日前请给出处理方案的选择。

在7月7日邮件发出后,收到的回复是这样的:


陈绿春编辑的态度其实一直是这样——想要撇清关系。

一直想要撇清这事只和作者有关,你最好找作者。

而我这封信就是写给他的邮箱的,这事无论如何谈,中介都应该是出版社,也就是责编。

所以我在上面的回复上也说明白了,不要推卸责任,哪怕将来要赔偿,也是应该由出版社的手交到我手上。


好的,一说到钱,对方颤抖了。

合情合理啊,抄袭,其实不就是为了钱么。


我再次声明三方的关系,没有谁能缺席。

你是责任编辑,你要负起责任,不要一有事就是“我转交作者了你们谈”,或者“转交法务部了你等消息”。

之前的诚恳态度没有了。


我20日发出了提醒邮件。


最后,对方选择了法律途径?

NO,字面上是,建议走法律途径。


总之,虽然期限是22日,但是鉴于对方今天就发来了表态,那么我就当是对方做出了选择。我也就开始采取我自己的行动。


- - - - - - - - 事件总结- - - - - - - - - 


我作为一个作者,总结一下这次抄袭事件的各方态度:


我的态度:

 

首先,我的态度很简单,如果你们希望能用钱解决的话,就用钱解决。既然你们态度诚恳,我就给你们台阶下。我不是死缠烂打的,我是要个公平公正的说法,你再客气也没用。

最后一听到要报酬的两倍,你们也没肯给钱嘛,换句话说,你们原本是打算用几百块打发我不成?哈哈哈哈哈哈。

我真的稀罕这钱?选了方案A的话,说明你们是要脸的,A是授权,是遮羞。

而选择走法律途径,也就是之前的客套全是废话,你们就是不要脸。浪费时间。

客套、滴水不漏、还给不出钱来。

说实话,除了服务态度不错以外,有做了任何实事吗?再说了,清华大学出版社也不过如此,公开承认自己抄袭了,其实对自己有好处,最后落得个被人婊出来的下场,只有抄袭者到现在也没有人知道他是谁。

清华大学出版社,与抄袭者共存亡,还不是本意(编辑明显推脱责任的态度),这就是清华大学出版社的水平。


人邮的态度:



清华大学出版社陈绿春的态度:

说实话,基本上陈绿春说过的话,上面都截图出来了。

简单来说就是——没几句。“有事你找作者去,有事你找法务部去”。

我想问的是,最初,我提出了“清华大学出版社是否要高调处理一下这件事,这对业内有好处,对自己社的形象也有好处”。我这样的意见,说的是,作为东家的出版社,是否应该表达自己对抄袭的态度,是否应该对抄袭的作者表示反感呢?

而我现在想问的是——清华大学出版社,你是否会对陈绿春编辑这种,纵容抄袭,也没做出什么实事的编辑表示反感呢?


抄袭者CG出版社李倪的态度:

我希望出版社能够给我此人的详细资料,包括CG出版社所有作者的详细资料。这跟告不告你没关系,受害者希望知道一些光明正大的基本资料没什么问题吧。

我到现在都不知道这人是谁?身份除了名字以外,什么都不清楚,问什么也是客套话。

如果说就是陈绿春假扮的一个“陈春绿”我也不知道啊?

谁来证明这个人的真伪?就用微博私信算什么?(所以我有事都是先找陈春绿编辑,发邮件也是为了正式留底)


以上,就是我作为被抄袭的作者的看法。


但是还要说明一个问题是——为什么不直接告他们?为什么他们建议走法律途径,你还说他们不要脸?

搞清楚,为什么他们建议走法律途径,我还说他们不要脸。

请看一下事情流程:

1、我在读者举报后,发了微博讨个说法。

2、陈绿春联系我问我要求。

3、我提出出版社严肃表态,如果做到了可以不要赔偿。

4、陈绿春说问问再说。

5、李倪联系我说该怎么赔就怎么赔。

6、我感觉他们不会选择高调严肃承认,所以我写了正式邮件——如果聪明的人可以看出,只要不选方案A(不可议价),选任何方案都不如走法律途径,选方案B简直SB,又赔偿(可议价),又要被人公开曝光。

7、所以,不是他们建议我选择走法律途径,是他们在用自己的选择证明了自己的龌龊以外,其实也无路可走。

8、所以以上内容,只是在和解、商议阶段的事实。走法律途径的话,那已经是后话,自然我也没什么好说的。


以上内容,希望动漫业内任何人,帮忙转发。全部证据确凿,客观说话。而且转发只是为了让更多人见识到在抄袭、维权的过程中,出版社以及抄袭者的嘴脸。


此文不为追讨赔偿,赔偿其实无论多少都不要紧。

此文也不为大家有什么评论,可以只是知道就行了。

此文只是把全过程剥干净给大家看个清楚。

如果你说此文是炒作——首先,这一切都是事实,其次,你可以看看我发的方案A,我无路可走啊,我那么诚恳地给出了赔偿要求,业内人都知道两倍版税其实很少,比被曝光划算多了。你那么心疼钱,就不要说我炒作。


有种你别抄,我就不曝炒。不曝炒你我炒谁?我还要告你呢!

有的人说这种曝光可能没用,我觉得很有用,让业内知道了陈绿春编辑、知道了李倪、知道了CG动漫社、知道了所谓的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学术水平。

如果你觉得没用,那我更要做了,反正我也没有损失,对吧?


此文后我会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,但是要公开的还是要公开的。之后我还会当作案例写进书里。


公开全部过程、证据、交谈记录,算是我为业内关于抄袭事件做的一点事。

这件事能够给出的启示或许是——遇到抄袭,不仅要走法律途径,更要曝光,因为上梁不正下梁歪,出版社对纵容抄袭的编辑没意见,编辑对抄袭者没意见,那么这些业内毒瘤就无法被正义驱逐。

走法律途径最麻烦的是受害者自己,所以虽然抄袭者和出版社态度很好,但是真的说到你自己的要求时,他们还是会希望“你告我呀”。他们是出版社,还是清华大学出版社,你告我呀!

你可以想象告他们,自己要花多少时间和金钱,最后能够得到多少钱。

所以最划算的,就是法律途径也要走,曝光也要曝。不仅要曝光抄袭者,还要曝光责任编辑、出版社,以及用证据、事实说话。


完毕,希望有启发,希望大家对我这样全过程公开的行为也是……


转发、曝光,是对反抄袭最有力的打击。谢谢你的全力配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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